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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的概念、构成、认定、立案标准及处罚
一、概念
        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的死刑。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据1991年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但刑法第325条已将此行为单独立罪,刑法实行后,此行为不再构成走私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致。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卖给国外、赠送给国外之人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四、认定
        1、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走私文物罪与非罪,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把握。在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不知其携带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携带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观上具有运输、携带或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过境的行为,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从客观方面看,主要看行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凭证才能出境,可见并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或邮寄的文物并非国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认为其行为是一般走私行为,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文物罪。
        2、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倒卖文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而且在客观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也有倒卖的行为表现,所以两罪存在某些相似。但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文物罪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则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另外,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往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不定倒卖文物罪。
五、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六、处罚
        1、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单位犯走私文物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三个标准处罚。
        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减少走私文物罪的死刑罪
七、取消死刑判罚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走私文物罪"。
八、相关说明
        1、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2、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司法解释不但明确了量刑的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低一档次数量的量刑标准中,如有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用特种车辆走私、集团首犯等情节的,要按高档次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