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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时间:2023-11-3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52号)
要旨: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实行数罪并罚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并不矛盾。上述行为一方面构成了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又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对于这些行为人是定一罪还是按照数罪来定罪处罚?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争议还是比较少的,类似情况被明确规定为两罪,并均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问题的产生主要与修订刑法增加了对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特别规定有关。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人据此提出,这是刑法取消了上述规定,对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认为,这是对刑法规定的误解。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对司法工作人员作此规定有特殊的考虑,属于特别规定,仅限于该条所涉的四个罪名,不是刑法总则条文,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相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并非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认可,该法条本身也说明刑法承认二罪的存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达成了以下意见:“受贿兼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同时符合两个罪的构成,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该意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对审理同类案件有指导意义。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虽然这是对走私类犯罪所作的规定,但也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52号)
要旨: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实行数罪并罚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并不矛盾。上述行为一方面构成了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又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对于这些行为人是定一罪还是按照数罪来定罪处罚?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争议还是比较少的,类似情况被明确规定为两罪,并均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问题的产生主要与修订刑法增加了对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特别规定有关。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人据此提出,这是刑法取消了上述规定,对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认为,这是对刑法规定的误解。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对司法工作人员作此规定有特殊的考虑,属于特别规定,仅限于该条所涉的四个罪名,不是刑法总则条文,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相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并非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认可,该法条本身也说明刑法承认二罪的存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达成了以下意见:“受贿兼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同时符合两个罪的构成,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该意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对审理同类案件有指导意义。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虽然这是对走私类犯罪所作的规定,但也有指导意义。